成都理工大学扶贫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明确经费开支范围,确保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脱贫领发〔2017〕25号)等有关文件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在开展扶贫专项活动中所发生的相关经费。扶贫经费包含从上级单位拨入、向其他单位申请取得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纳入科研立项实施项目管理的科研扶贫专项资金以及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扶贫的工作经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专项活动,是指学校组织承办或参与的针对贫困地区开展的督查督导、调研指导、教育培训、产业开发、结对帮扶、展销宣传、考察规划、座谈研讨、捐赠慰问等与扶贫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扶贫经费管理实施统一协调,分类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原则。学校预算安排的扶贫工作经费由学校扶贫办负责归口管理;其他涉及扶贫工作的项目经费,由立项管理部门监管并报扶贫办备案。
第五条 政府部门委托执行的扶贫专项或其他涉及扶贫工作的专项经费,学校免收管理费。
第六条 扶贫经费使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费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扶贫经费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学校扶贫办职责:负责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扶贫专项经费归口统筹管理和监督;负责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扶贫的工作经费的预算编制、申报、使用;负责牵头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扶贫专项经费数据统计与上报;负责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扶贫专项活动工作。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职责:涉及科研立项管理扶贫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为科技处、社科处,涉及非科研立项管理的扶贫经费归口管理为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扶贫专项资金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审查扶贫专项资金支付事项,扶贫专项资金决算编制等。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及时准确核算扶贫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指导预算及决算的编制。
第三章 扶贫经费的预算及执行
第十条 扶贫办负责根据年度扶贫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扶贫专项活动中应严格预算执行。扶贫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可经学校相关预算调整审批后予以适度调整。
第十二条 扶贫活动经费主要支出范围涉及科研项目经费的,按照《成都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成都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教职员工差旅费的,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学生经费的,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学生活动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涉及非科研立项管理的扶贫经费含学校预算安排的扶贫工作经费的使用严格履行学校大额资金审批权限规定。
第十四条 扶贫活动经费具体支出范围为:
(一)扶贫项目经费:用于在年度帮扶计划中列出的教育培训、产业帮扶等项目支出;
(二)捐赠慰问费:同于根据帮扶地区实际需求购置救灾救急物资支出;对帮扶地区贫困户节庆走访慰问支出;按照省委要求对扶贫干部支付的慰问费等;
(三)差旅费:用于组织师生或校外专家赴外开展扶贫活动产生的交通、食宿等差旅支出;
(四)租赁费:用于在校外召开会议、开展扶贫活动等产生的场地、车辆、设备租赁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五)办公费:用于开展日常扶贫工作或活动所需的通讯邮寄、办公文具、资料、影像制作、会务用品等;
(六)项目服务费:用于因开展扶贫项目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服务而支付的费用等;
(七)奖品奖励费:用于表彰各类扶贫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帮扶地贫困村民或校内师生的奖励费和奖品费。按照当次扶贫活动预算执行;
(八)其它费用:其它用于扶贫活动的必要开支。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扶贫经费用于各类扶贫活动或帮扶项目的实施开展,不得用于与扶贫活动无关的聚餐、津补贴发放或接待等事项。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挪用、私借扶贫经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克扣。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需要对扶贫经费进行不定期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牵头开展对扶贫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学校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成效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扶贫办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